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启润影视与浙商证券公司正式签订了辅导上市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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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启润影视与浙商证券公司正式签订了辅导上市公司的协议书。各位朋友如果有意向投资影视公司和影视项目的,现在可以联系我们购买原始股,参股投资合作了。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来打造宁波市第一家影视的上市公司---启润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谢谢!
 
联系电话:0574-87269558-142
联系人:仝小姐
 
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书
 
甲方: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涵
联系电话:86-574-87269558
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世贸大厦15楼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鉴于: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有限公司;
(2)甲方拟议增资等各种形式增加注册资本。乙方愿意按照约定认购甲方的股权,成为甲方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股份本次发行股份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一、 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确定为人民币3元/股,甲方以34万股做为基数起售,即约人民币102万为一个股东。
二、 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500万股(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实际认购情况确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同意并承诺其认购数量为(    )万股。
三、 认购及支付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甲方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 锁定期
乙方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36个月之内,乙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本;如有特殊情况,均由最大股东负责按原价收购。
五、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为依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拥有其现有的财产。
2、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由万甲方签署后,构成其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甲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六、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 本协议乙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认购甲方股份的资格,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2、乙方在认购甲方股份过程中,对甲方的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乙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七、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
(1) 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2) 本次发行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八、 税费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在本次发行中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费。
九、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如本协议第七条第 1 款约定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参与认购,不在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款项,则应依法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 其他
1、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公司名称: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银行账号:03001866299
备    注:汇款时请说明此款项为股份投资款
 
 
电影《百年逸夫》项目
投资协议书
 
甲方: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涵
联系电话:86-574-87269558
注册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世贸大厦15楼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本协议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拍摄电影《百年逸夫》项目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条款
1. 电影《百年逸夫》项目预计总成本约人民币5000万,由制作费、宣传费、发行费及不可预见费四部分组成。
2.除甲、乙方外,其他主体也按照约定对电影《百年逸夫》项目进行共同投资。
3.投资回收及收益分配,依据如下约定进行,具体为:
(1)电影《百年逸夫》发行后,所产生的收益,按投入比例分红给投资者;所产生的亏损,按投入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承担。乙方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知晓并愿意承担。
(2)含乙方在内的各方如对甲方统计的收益有争议的,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电影《百年逸夫》项目的收益情况以该审计报告为准。
(3)各方应依法纳税,如依法需甲方代扣代缴的,则由甲方代扣代缴。
(4)投资有风险,需谨慎投资。如电影《百年逸夫》项目中途终止,届时进行项目清算。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全权负责电影《百年逸夫》的策划、拍摄、制作和发行的全部工作,保证该剧的艺术水准和质量,有权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就出具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对乙方负责,保障乙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电影《百年逸夫》项目提供投资款总计:约人民
币       万元。
2. 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专用账号。
3. 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拍摄电影《百年逸夫》的进度以及财务支出执行情况。
第四条 违约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向对方索赔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立即生效。经双方认可的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公司名称:宁波启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银行账号:03001866299
备    注:汇款时请说明此款为《百年逸夫》项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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